楚雄州文化体育局关于申报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项目、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各县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为有效保护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省文化厅拟定于今年中旬组织开展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评审工作。同时,为建立楚雄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州文体局拟定于今年上半年组织开展第四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
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的有关事项请等待省文化厅的文件通知。
二、第四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
(一)申报条件
⒈申报项目
⑴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能够展现当地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特色鲜明和影响力较大的民族传统文化。
(2)注重对老字号民族传统工艺类的生产性保护项目的推荐申报。
(3)已经正式公布为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
2、申报传承人
(1)具备条件
①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省级、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②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较广代表性、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
③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带徒传艺,培养后继人才。
④已经正式公布为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⑤已经公布为州级非遗项目且没有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优先推荐。
(2)以下情况不推荐为传承人:
①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
②目前在该项目领域内有争议的传承人;
③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二)申报程序
⒈各县市文体广电旅游局组织有关非遗工作者和专家对本地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和传承人进行遴选、论证和评审,提出申报名单和审核意见,按有关规定公示后,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连同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州文体局。
⒉州级有关单位或州行业主管部门对拟申报的项目和传承人,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公示后,提出符合条件的申报名单和审核意见可直接向州文体局申报。
3、州文体局组织州非遗专家委成员,对各部门拟报的项目及传承人进行认真审核、遴选,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公示。
(三)申报材料
⒈申报报告。各县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和州级直属单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州文体局提出申报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对申报目的、意义和申报项目名称、保护责任单位及代表性传承人情况等作简要说明。需附县市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函件或州级有关单位或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函件。
⒉申报表。申报表各项内容要充实,表达准确,言简意赅,突出重点。见附件2和附件3。
⒊调查报告。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调查报告,字数在1500字以内。
⒋录像片。能说明该项目或代表性传承人显著特征、所具有的价值、现状、文化历史渊源、传承谱系、濒危状况等的视频资料,10分钟以内,并配有字幕和解说。应是专为申报制作的原版录像,而不是任何现成的录像资料(如宣传片等)。
⒌照片。能够充分展示该项目或代表性传承人的6寸照片(包括洗印照片和电子版本)。每个项目或代表性传承人6张,每张照片均需附文字说明、摄影者或版权所有者姓名、拍摄时间地点,照片要求500万像素以上。
⒍辅助材料。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文字、图片(照片)、证书等。
⒎正式公布为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的县市人民政府文件。
以上申报材料,纸质文本一律以A4纸印制,电子文本为Word格式,录像片为DVD格式,照片为JPG格式。每个申报项目或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材料各一式2份,电子文本、照片电子版本和文字说明刻录成一张光盘,录像片单独刻盘。
三、申报材料上报时间
第四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材料请于4月10日前报送楚雄州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四、工作要求
⒈各县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申报工作。
⒉充分发挥专家学者以及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科学筛选,严格把关,确保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材料的质量和真实可靠。
⒊按要求制作申报材料。所有申报材料及辅助资料将全部归档,不再退还。
⒋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的所有材料请按时报送,超过申报时限,或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将不予受理。
报送单位:楚雄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地址:楚雄市阳光大道州文化活动中心州文化馆内
联系人:白爱荣
联系电话:13618781227 6086992 传真:6086992
QQ:573230637
附件:1.楚雄州第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书
2.楚雄州第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表
3. 楚雄州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表
4.楚雄州申报第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统计表
楚雄州文化体育局
2016年2月10日
抄送:州民委、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成员各一